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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龍崎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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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匿名 - 學務組 | 2019-07-25 | 點閱數: 376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均為通報義務主體,義務產生之時點係以學校「第一時間」知悉疑似校園性平事件起算,應立即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含「緊急先以口頭或電話連繫學校通報權責人員」或「填寫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交予學校通報權責人員」),且無授權通報義務主體斟酌案件情節而為通報與否之裁量空間,即無以「再行瞭解」後再作成「有無通報必要之決定」。

  • 性平通報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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ㄒㄧㄥ ˊ ㄩㄣ ˊ ㄌㄧㄡ ˊ ㄕㄨㄟ ˇ
比喻文章非常自然,毫不呆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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