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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教育部「全國語文競賽──客家語朗讀文章」徵稿細則
一、目的:為符合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之競賽宗旨,加強推行語文教育,活化客
家語學習與應用,並擴大參與對象,特舉辦「全國語文競賽──客家語
朗讀文章」徵稿計畫。
二、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教育部。
(二) 協辦單位:國家教育研究院。
三、收件及錄取公告時間:
(一) 收件時間: 105 年5 月 1 日起至 7 月 31 日止(共計 3 個月)。
(二) 錄取公告時間: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擇期公告於本部終身教
育司網站。
四、徵選規定:
(一)為配合全國語文競賽,投稿之客家語朗讀文章內容用字概以本部「臺灣
客家語書寫推薦用字」與《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之用字為準,音讀
標注需符合「客家語拼音方案」規範。
(二)來稿需標注客家語腔別,如:四縣腔、海陸腔、大埔腔、饒平腔、詔安
腔、南四縣腔。
(三)字數: 700 至 900 字為限(含標點符號)。
(四)如有注釋,需於文末呈現,格式為:
[詞彙]:[音讀];[釋義]。
例如:
車仔:音 caˊeˋ;車輛。
(五)參選作品請繳交以下格式電子檔各 1 份:
1 、 word 檔或 odf 檔
2 、 pdf 檔
(六)檢附聯絡資訊,含姓名、電話、郵寄地址、電子郵件信箱。
五、徵選限制:
(一)參選作品不得曾經獲得本部發給之各類獎項。(如:閩客語文學獎等)
(二)參選作品不得曾與其他單位簽訂「不得用於他處」之契約。
(三)參選作品不得有抄襲、翻譯、臨摹他人作品或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
(四)參與徵文者需填寫未違反前兩項事項之聲明書(如附件),若於入選後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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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違反規定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並撤銷入選資格,其已發稿費,
應予繳回。
(五)經委員評審後將依初選名單通知原作者,請其簽署著作財產授權協議書 1
份,如不同意簽署,則作品不予正式入選。
(六)本部具有修改文章之權利,如不同意修改者,請勿投稿。
六、獎勵方式:正式入選之作品,公告後將另行通知,並提供稿費每篇新臺幣 900
元整。
七、收件方式:一律採電子郵件傳送至活動專屬信箱:hakka_2016@mail.naer.edu.tw
八、如有未盡事宜,本部將另行公告。
九、聯絡方式:
連絡人:林小姐
電話:( 02 ) 7740-7873
電子郵件:hayashiyu@mail.naer.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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