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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本局 104 年 9 月 9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040866152 號函諒達。
二、前函說明五,有關契約進用教保員、專任輔導教師及約僱營養師之文康活動費修正如下:
(一)契約進用人員:茲因教育部 104 年 4 月 22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40041319 號函釋略以,有關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
得否支領文康活動費一案,教育部將邀集相關單位研商釐明,故有關本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文康活動費,俟教育部函復後由業務單位逕行函轉週知。
(二)專任輔導教師:是類人員係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其人事費,補助項目於 104 年 1 月 7 日臺教國署字第 103015491D 號函明訂為本俸、學術研究費、公保、健保、年終工作獎金及考核獎金,爰前揭人員之文康活動費不得自該筆補助款項下支應。
(三)約僱營養師:約僱營養師薪資來源為教育部一般性補助款,預算編列薪資、年終工作獎金、離職儲金、分擔保險費、休假補助費,並未編列文康活動費,自不得於該補助款項下支應。
三、爰此,各校(園)進用中央專款補助人員時,請逕向補助核定單位確認是否得自該款項下支應或容納文康活動費,若否,不足支應者,得自其他預算科目調整容納,惟不可超過文康活動費預算額度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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