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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匿名 - 人事 | 2014-12-23 | 點閱數: 667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12 月 17 日總處培字第 1030056451 號函轉勞動部 103 年 12 月 12 日勞動條 4 字第 1030132626 號函辦理。
二、查 103 年 12 月 11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189191 號令公布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條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規定,上開修正條文生效日為 103 年 12 月 13 日。
三、復依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受僱者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 15 日期間內,可擇其中之 3 日請陪產假;新法修正後陪產假由 3 日增加為 5 日。
四、若受僱者配偶於新法生效前分娩,受僱者如仍在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 7 條所定 15 日請假期間內,基於陪產假之立法意旨在於為紓解婦女分娩前後身心壓力,亟需配偶陪伴及協助照顧。新法生效後,受僱者得依修正後規定,於上開陪產假請假期間(分娩當日及其前後合計 15 日)內請求最多 5 日之陪產假。
五、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pdf
    1)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pdf
  • 勞動部函.jpg
    2) 勞動部函.jpg
  • 總統府公報.pdf
    3) 總統府公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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ㄌㄠ ˇ ˋ ㄋㄥ ˊ ㄐㄧㄝ ˇ
嫗,老婦人;形容詩文的淺顯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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