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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國民小學教師暨兼任行政人員每週授課節數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 100年 7月 1日南市教小(二)字第 1000393948 號訂定函頒
中華民國 101年 8月 23日南市教小(二)字第 1010704216 號修訂函頒
中華民國 102年 8月 6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020691912 號修訂函頒
中華民國 103年 7月 25日南市教課(一)字第1030702670號修訂函頒
- 本補充規定依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九點訂定之。
- 教師每週授課節數部分:級任教師每週授課平均為 16節;科任教師平均為
20節。級任與科任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差距為 4節。
- 教師暨兼任行政人員每週基本授課節數:
|
班級數 職稱 節數 |
12班(以下) |
13~24班 |
25~36班 |
37班(以上) |
|
主任 |
5 |
4 |
3 |
2 |
|
組長 |
12 |
12 |
10 |
8 |
|
級任教師 |
16 |
16 |
16 |
16 |
|
科任教師 |
20 |
20 |
20 |
20 |
- 上表班級數均不含幼兒園、特教班。
- 上表之節數未含導師時間。
- 校長每週得依學校需求在校內選擇適當領域、科目及時間進行教學。
- 各處室行政事務,除由主任及組長確實負責處理外,得視教師課務多寡,由教師協助。
- 組長以科任教師兼任為原則,惟得視學校規模大小及行政需要,專案報教育局核准後由級任教師兼任之。
- 級任教師兼任組長者,其每週授課節數得為同年級中之級任教師授課節數減 4節。
- 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祕書者,其每週授課節數比照組長,惟由主任、組長兼任者,依本職授課節數再減 2節。
- 無出納、資訊(網管)行政職務編制者,於兼任出納行政業務、資訊行政業務(網管)時,依其本職授課節數各再酌減 2節。
- 專任輔導教師原則上以不排課或比照教師兼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兼任輔導教師減授 2節課。
- 學校依規定排課後,如有剩餘節數,其分配應維持公正性,並以減輕實際擔負重任之人員或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授課節數為原則,由校長召集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確認。
- 學校得依實際需求彈性運用人事經費,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 5%範圍內,將專任員額改聘兼任、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進用輔助教學工作之臨時人員;其鐘點費支出以每人每週 30節核列。學校應就全校授課規定節數之編排,優先補實,若再有編餘節數時,學校可自行發展特色或依第十款辦理。
- 學校若為發展學校特色,外聘專長教師或大專校院教師授課者,其鐘點費支出以每人每週 30節核列學生每週學習節數為原則,不得逾越每年 32萬元內(勞健保、勞退另計),且在學生每週學習節數內實施。
- 上述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亦以學校於不增加該人事經費情形下辦理。
- 如中央另有給予員額編制,其節數應由學校整體考量。
- 學校若有特殊情形,得報請本局核備後實施。
- 教師減授課節數後每週授課總節數不得少於 1節。
加註:學校依本補充規定覈實排課後如有授課節數不足情況,請依序由教育部專案專款、校內人事費預算範圍內覈實支應相關鐘點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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