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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7 月 8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30054194 號函。
二、國小附設幼兒園代理教師係因教師申請 6 個月留職停薪核准後而聘任,於申請留職停薪期間屆滿自應結束其代理,復經該師以同一事由再提出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時,依幼照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辦理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園)長聘任之。但代理期間未滿 3 個月者,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園)長就符合資格者聘任之。至其服務成績優良且具幼兒園教師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再聘至多以 2 次為限。
三、爰現職教師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後,以同一事由或其他事由繼續申請留職停薪,無論其申請留職停薪發生時間是否在學期中,原代理教師因聘約已期滿,仍須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視後續擬聘任期間長短,辦理聘任事宜,再聘至多以 2 次為限。
四、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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