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內容區域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2 月 7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30003587 號函辦理。
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第一項)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依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出缺之職務,得以具相同資格之教保服務人員代理,執行其職務;代理人因故有請假必要時,亦同。…(第三項)第一項具相同資格之代理人員難覓時,得於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教師:以具教保員資格者為限。…。」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之待遇,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本薪及其學術研究費,比照國民小學代理教師規定支給。但未具幼兒園教師資格者,其學術研究費,依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
三、援上,本施行細則業明確規範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之資格及待遇,爰依前開規定進用具教保員資格之人員擔任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其待遇依上開施行細則規定辦理,因其未具幼兒園教師資格,其學術研究費,依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
四、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
右邊區域內容
課程計畫
[ more... ]
快速登入
FB粉絲團
登革熱專區
龍崎好兒童
-
photo-76
-
photo-79
-
photo-102
-
photo-95
-
photo-96
-
photo-86
-
photo-100
-
photo-94
-
photo-73
-
photo-78
-
photo-93
-
photo-87
-
photo-88
-
photo-77
-
photo-97
-
photo-90
-
photo-104
-
photo-92
-
photo-103
-
photo-98
-
photo-83
-
photo-74
-
photo-84
-
photo-101
-
photo-99
-
photo-75
-
photo-91
-
photo-80
-
photo-82
-
photo-81
-
photo-85
-
photo-105
-
photo-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