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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府本(104)年度推動公教人員參與志願服務計畫辦理。
二、旨揭訓練相關事項如下:
(一)辦理單位: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二)參加人員:本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現職及退休公教人員。
(三)辦理時間:本訓練分 3 次上課,計 12 小時,課程內容如下:
1、 6 月 25 日(四) 13 時 30 分至 17 時 30 分:志願服務的內涵、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
2、 7 月 2 日(四) 13 時 30 分至 17 時 30 分:志願服務發展趨勢、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3、 7 月 7 日(二) 13 時 30 分至 17 時 30 分:志願服務倫理、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四)辦理地點:本府永華行政中心 11 樓訓練教室。
(五)報名方式:請各...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7 條規定:「(第 1 項)本辦法施行後,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但依下列各款辦理之保險,不在此限……(第 2 項)公務人員或遺族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時,其因同一事由,依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發給或衍生之下列各項給付,應予抵充,僅發給其差額……」另查同辦法第 2 條規定:「本法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所定人員因公受傷、殘廢、死亡慰問金之發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以及同辦法第 10 條規定:「下列人員比照本辦法發給慰問金:一、政務人員及各機關依其組織法律特聘或遴聘人員。二、民選公職人員。三、教育人員...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4 年 5 月 13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40061857 號函辦理。
二、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08 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依上開規定,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三、復查「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如下:
(一)第 13 條:「(第 1 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第 2 項)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二)第 14 條第 1 項:「公務員...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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