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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本市所屬學校教師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公假之核給應依「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規定,於學生學期上課中以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為避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及學校校、課務運作,爰不得再以其他假別或方式從事進修、研究;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期間進修、研究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十六小時為限。
二、鑒於各師資培育大學於寒、暑假期間所開設課程,上課時間多為周一至周五之全天課程,因寒、暑假期間學校無課務問題,且考量學校校務運作並兼顧兼行政職務教師參加進修、研究之權益,爰放寬兼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期間進修每週超過公假核給十六小時之...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12 月 8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40166146 號函轉勞動部 104 年 11 月 26 日勞動條 4 字第 1040132317 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 7 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 7 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 7 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三、茲以教師亦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對象,爰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有關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定義,應依上開勞動部函釋規定辦理,即...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11 月 23 日臺教國署秘字第 1040138321 號函辦理。
二、旨揭表揚推薦對象包含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本市教育局,被推薦團體或個人(含校園長、教師、
職員、工友及教育行政人員)。各校推薦人員,請依規定提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通過。
三、推薦資格為三年內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五年內未獲教育部特殊優良事蹟表揚者,得為被推薦之對象:(一)充
分發揮教育愛,富有感人之教育事蹟。(二)盡心盡力為教育服務,並具有犧牲奉獻或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三)其他感人之事蹟足為杏壇之表率。
四、收件日期自即日起至 105 年 2 月 12 日(週五)止...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旨揭空中英語教室文摘雜誌社提供之台南市政府本(104)年度訂閱專屬優惠專案,優惠期間自即日起至本年 12 月 31 日止。
二、欲訂閱上開優惠專案雜誌或桌遊之同仁,請填妥訂購單後,將訂購單及費用送機關人事單位,由人事單位以郵政劃撥方式付款,併同訂購單及劃撥收據傳真至空中英語教室文摘雜誌社台南分社,再與該雜誌社台南分社何小姐或許小姐聯繫以完成訂購手續。前揭郵政劃撥方式、聯繫電話及傳真號碼如下:
(一)郵政劃撥方式:帳號「00028889」、戶名「空中英語教室文摘雜誌社」,並請註明「台南市府專案( 8119 )」。
(二)聯繫電話:( 06 ) 2250101 轉 102(如有訂購上相關問題,請撥打...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旨揭選務工作事項分為「選務工作人員講習會」、「投票日前一日至區公所點領選票與佈置投開票所」及「投票日當天擔任選務人員」等 3 項,其給予公假、補休及公假期間代課鐘點費等方式,說明如下:
(一)選務工作人員講習會:予以公假並請以課務自理或無課務時段前往參加。
(二)投票日前一日至區公所點領選票與佈置投開票所:
1、教師擔任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發票管理員(指派點領選票者)之選務工作,於 105 年 1 月 15 日(星期五)以公假登記,並依當天實際課務至多支給4節代課鐘點費,請學校確實掌控覈實補助,不得有浮濫之情事。其它擔任選務工作人員之教師,請以課務自理或無課務公假登記方式參加。
2、...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10 月 13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40115376 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定 105 年度春節假期自 2 月 6 日(星期六)至 2 月 14 日(星期日), 2 月 12 日為彈性放假,政府機關補行上班日為 1 月 30 日(星期六),教育部考量學生學習成效延續性,調整學校單位於 105 年 2 月 20 日(星期六)補行上課。
三、依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 2 點規定,學校職員及教師兼任行政人員配合學生補上課於 105 年 2 月 20 日(星期六)補行上班, 105 年 1 月 30 日維持放假日。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4 年 11 月 3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40134036 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因疾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 28 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患重病或安胎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三、復查銓敘部 86 年 9 月 24 日 86 台法二字第 1524675 號函釋:「本部 77 年 5 月 5 日 77 台華法三字第 152533 號函釋略以:『公務人員...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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