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內容區域
文章列表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4 年 12 月 23 日部法二字第 1044044375 號函辦理。
二、有關勞動部 104 年 11 月 26 日函略以,民法第 1123 條所定之家屬或視為家屬者,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20 條所稱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又同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雇主對受僱者申請家庭照顧假,必要時得請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家庭照顧假,係配合上開性平法規定予以訂定,是有關公務人員請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範疇,請依上開勞動部函規定辦理。
三、檢附銓敘部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4 年 12 月 1 日總處給字第 10400533951 號函及本府教育局 104 年 12 月 14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041214267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2 年 3 月 20 日局給字第 0920006986 號函釋以惟有關公教員工身心障礙子女已領取「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在家教育學生教育補助費」(即旨揭所述教育代金),因高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之獎助,不合再發給子女教育補助。惟有關教育代金性質自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起,由地方政府自行認定,如該筆獎(補)助學金係與教育及助學相關,則不得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如非屬與教育及助學相關之獎(補)助學金,仍得依規...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4 年 12 月 10 日部法二字第 10440491781 號函辦理。
二、銓敘部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鼓勵公務人員生育,並考量母體分娩或流產後需時休養,爰補充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7 條之規定,女性公務人員如遇不可抗力(例如胎兒早產或因疾病治療需要而提前分娩或引產等)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依規定請娩假或流產假致當年度 14 日以內之休假無法休畢者,得先請該等休假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該部歷次函釋與本案未合部分,均停止適用。
三、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 1 份。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4 年 12 月 8 日部法二字第 1044048590 號書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第 2 條規定,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為中立法適用對象,並於同法第 17 條及第 18 條另定 10 款準用對象。茲以中立法第 11 條規定,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且長官不得拒絕;而依考試院 84 年 9 月 7 日第 8 屆第 239 次會議決議,在政務人員法及中立法公布實施前,凡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政務人員及民選行政首長,參加公職人員選舉者,從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均應請事假... 觀看完整文章
:::
右邊區域內容
課程計畫
[ more... ]
快速登入
FB粉絲團
登革熱專區
龍崎好兒童
-
photo-105
-
photo-98
-
photo-81
-
photo-99
-
photo-86
-
photo-73
-
photo-103
-
photo-91
-
photo-88
-
photo-85
-
photo-90
-
photo-100
-
photo-94
-
photo-78
-
photo-92
-
photo-97
-
photo-80
-
photo-74
-
photo-76
-
photo-77
-
photo-79
-
photo-84
-
photo-104
-
photo-87
-
photo-83
-
photo-95
-
photo-93
-
photo-96
-
photo-101
-
photo-82
-
photo-89
-
photo-75
-
photo-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