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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7 月 29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49296 號函辦理。
二、本年 7 月 8 日因尼伯特颱風襲臺,造成臺東地區災損嚴重,並影響當地觀光事業營運甚鉅,是以,為活絡地方經濟,振興臺東地區觀光,於旨揭期間,放寬公務人員持國旅卡至臺東地區之合格國旅卡特約商店消費,且符合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者,得比照旅行業、旅宿業及觀光遊樂業之刷卡消費補助規定,加倍補助。
三、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如有操作相關疑義,請逕洽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電話: 02-27151754 )詢問。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7 月 22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47368 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請假期間遇天然災害發生而停止上班,原請假期間本應改以停止上班登記,並保留公務人員後續依規定再行實施之權益,是女性公務人員於請娩假或流產假期間如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得自停止上班之時起,以半日為單位予以扣除(未滿半日以半日計),並向後遞延娩假或流產假期間。
三、至聘僱人員部分,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5 條規定,其請假方式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準此,聘僱人員請娩假或流產假期間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得以半日為計算單位扣除假期。
四、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5 年 7 月 7 日部銓四字第 1054123435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旨揭辦法修正,明定留職停薪人員於期間屆滿或原因消失後,得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之其他職務、分條規定「應予」及「得申請」留職停薪事由、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最長可一次申請至子女滿 3 足歲止、增訂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或屆滿之次日辭職或離職,不受應先申請復職之限制、明定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或屆滿逾期未復職者視同辭職之生效日期,以及為與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一致,修正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得依所代理職務之官等分別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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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6 月 20 日總處給字第 1050045130 號函辦理。
二、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00 年 6 月 20 日局給字第 1000036800 號函規定略以,退休公務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給,歷來均與其是否有停發月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之情形作一致性處理,爰合於照護規定之退休公務人員,其退休再任如有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3 條第 1 項及第 32 條第 6 項規定須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及辦理優惠存款權利者,其三節慰問金應同時停止發給,至其再任原因消滅後恢復。
三、 105 年 5 月 13 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3 條增訂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3 款明定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如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5 年 6 月 23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50068793 號函辦理。
二、教育人員之配偶倘係公費出國進修,嗣後亦須履行返國服務義務,基於配合國家培育人才政策考量,教育人員得以該事由比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由各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辦理;惟其配偶倘因學業尚未完成而改以自費延長,以自費延長留學期間,並非前開規定所稱之公費出國進修,故不得以該事由比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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